黄海霞: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滨海县城景湖理想城小区B区10栋东单元1号车库门口过道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处砖混结构,长2.35米,宽1.1米,共2.585平方米的房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19日向你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苏盐滨城执限拆告字〔2024〕3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决定:限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构筑物。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苏盐滨城执限拆字〔2024〕32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滨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地址:滨海县城人民路51号)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滨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滨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