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版
2025-11-05 06:48   浏览人次:

植物人无法表达意愿,共有房产该如何处置?

  徐颖
  丈夫因意外成了植物人,妻子常年悉心照看,急需用钱却无法处置房产,面对这样的困境,妻子如何是好?
  案情简介
  2014年,顾某因一场车祸导致全身瘫痪,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无法正常交流和表达意志。妻子李某不离不弃,承担起了照顾丈夫的重担。
  但长期的医疗和生活开支让家庭经济陷入困境。为维持生计,李某计划出售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因顾某无法自主签字同意,李某向法院申请认定顾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为监护人,顾某的儿子顾某某作为代理人参加特别程序。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在对顾某的亲属关系、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后,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顾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确定顾某因车祸处于器质性精神障碍状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李某作为顾某的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申请认定顾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认定顾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担任顾某的监护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官提醒
  立案庭庭长陈露露: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程序。生活中,若遇到亲属因车祸、重病等原因陷入“无法表达意志、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情况,切勿因“怕麻烦”而绕过法律程序,及时向法院申请鉴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并确定监护关系,既是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家庭成员合法处理事务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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