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版
2025-09-12 06:59   浏览人次:

擅自改变入户门方向?法院:恢复原状

  曹福军
  “砰!”一声闷响,504室的石某刚出门,就被隔壁突然外开的入户门撞了个趔趄……因为这扇“任性”外开的门,让原本和睦的两家人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
  石某与卢某系某小区504室与505室的邻居,两家进户门呈垂直对面紧邻状态。交房时,双方入户门均为内开门。但房屋装修期间,卢某为方便自己生活,擅自将入户门由原来的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小区物业发现后,当即向卢某发送《违规装修整改通知单》,要求其立即恢复大门原状,但卢某以“外开门更方便”“同户型也有这么改的”为由拒绝整改。之后,石某认为卢某的外开门在开启时会占用公共通道,影响自身通行安全,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某将入户门恢复为内开。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石某和卢某进户门呈垂直对面且紧邻状态,石某通行必然经过卢某家门前公用的公共通道,故案涉两套房屋在设计时即按照内开门设计,但卢某将进户门外开,妨害了石某的出行,存在安全隐患,对石某居住的房屋造成了影响,判决卢某将某小区某幢505室进户门的开门方向由外开门恢复至朝内开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官提醒
  蔡桥法庭庭长刘天畅:日常生活中,像“改门方向”“占用公共楼道”“加装防盗网影响邻居采光”等行为,看似是“自家的事”,实则可能侵犯邻居的通行权、采光权等合法权益。法官提醒,业主在装修或改造房屋时,需牢记“权利有边界”,“方便自己”不能以“妨害他人”为代价,守住法律底线,才能让“开门”这件小事,不变成伤和气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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