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专版
2019-11-05 07:30   浏览人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进入审议程序

草案特点是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制订分级预防、细化矫正的措施

  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但关乎家庭幸福,也关乎社会安定。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审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有关校园安全、网络沉迷等热点问题,委员、代表们提出了更多的建议。
  建立欺凌防控制度  全流程把控风险
  虽然近年来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但校园欺凌现象仍时有发生。修订草案首次对学生欺凌作出定义,首次提出学校要建立欺凌防控制度,全流程把控相关风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刘海星:建议充分运用此次修订相关法律的机会,将预防和整治校园欺凌纳入法治轨道,对有暴力倾向的学生进行帮教和惩戒,切实提高教师的素质,进一步加强在校生的德育和法治教育。
  设立强制报告制度和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等。
  增设“网络保护”  线上线下全方位
  截至去年7月31日,全国未成年网民中,有64.2%将网络游戏作为上网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修订草案增设“网络保护”这一章,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
  有委员建议,应建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网络游戏的功能、主题、内容等进行登记及分类审查,设定符合国情的网络游戏分类制度和发行标准,同时要根据发行内容设定对象年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刘修文:在网络游戏服务领域推行强制身份认证机制。未成年人身份认证是实施网络领域未成年人保护的源头,只有真正落实“网络实名”,才可能使未保法中确立的各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除了网络游戏,有委员认为,未成年人对于网络直播短视频的使用也应予以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吕薇:不管是从用户规模、使用时间的维度比较,还是从内容负面影响、时间沉迷等角度考虑,网络直播短视频已经超越了网络游戏,应当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保护的规定中予以监管。
  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也遇到了新问题和新挑战。从未成年人旷课、逃学等不良行为到违法犯罪,如何进行预防、干预和矫治,此次提请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拟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在分组审议中,委员、代表们提出了新的意见。
  本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一大特点,是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进行了分级预防、细化矫正的措施。有委员和代表提出,这个理念很好,但是要注意其程度的区分。
  全国人大代表 陈海仪:比如“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我建议不要加这种程度上的界定,因为你前面把不良行为已经加了“多次”,十次也是多次,三次也是多次,学校要认定情节严重可能就会出现问题。
  针对如何解决“未成年人发生严重不良甚至犯罪行为后,由于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尽管草案第四章中已经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一系列跟进矫治措施,但是有不少委员和代表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法律定罪和量刑的力度应加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吕薇: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年龄提前,而且恶性案件较多的趋势。近来发生了一些事情,有些家长和孩子钻了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轻或不入刑的空子,肆意妄为。
  也有观点认为,鉴于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对 “严刑重典”应该谨慎。有委员表示,如果不看个案,而看统计数据的话,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激情犯罪,没有预谋,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团伙犯罪。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 陈云英:对于建立专门的矫治机构要很谨慎,因为进入了专门矫治学校以后,好像这些孩子就是被判断为有罪的。如果有很少量可能很严重行为的被定为有罪,我认为也应该,因为他的行为可能是很严重。但是如果达到一定比例的未成年人犯罪,会变成社会治理的不可承载之重。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修订到底应重还是该轻,有观点认为,应本着保护和预防犯罪相结合的前提,视其行为考虑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有观点认为,应该对刑法进行延伸修改,设立未成年人专章,通过教育、矫治、惩罚未成年人的专门体系建设。
  海霞:以公平之法除恶治“魔”
  针对本次讨论,央视著名主持人海霞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这些年,我们看到不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比如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让一些受害的未成年人的青春充满疼痛,心灵被灼伤;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年纪小小就滑向违法犯罪,案情触目惊心,比如大连的一起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杀害的案件,这样的“小恶魔”在人间游荡,让很多人心痛之余也很愤怒。面对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我觉得,除了依法严惩凶手之外,最关键的是要避免类似悲剧重演。而在一个法治社会,一部公平的法律该成为一剂预防药,也该是一服镇痛药。呵护每一个少年,让青春充满阳光,国家正在行动,社会也有期待!

聚焦社区矫正法草案:为了社区矫正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

  备受关注的社区矫正法草案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迎来了第二次审议。细心的人会发现,二次审议稿比初次提请时增加了一些条款。有关专家认为,这些条款的增加,有助于社区矫正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
  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目的是为了让社区服刑人员在改正错误的同时重新回归社会。
  在审议草案时,有的代表、地方和院校建议,一并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包括消除重新犯罪因素,促其成为守法公民等内容。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法律适用而言,明确目标可以体现法律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可以为解释和实施法律提供指导原则和方向,避免工作上形成一定的偏差。”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这样认为。
  时延安说,国家动用刑罚权,从人文主义的角度看,最终要使犯罪人成为守法公民,这需要社区矫正创造有利条件。如果回归社会后,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乃至家庭对其不闻不问,他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比较大。明确社区矫正的目标,社区矫正机构就可更好地帮助这些人克服这些阻力、避免受到影响。同时,为了更好地助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草案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席小华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具有典型的差异。未成年人最大的特点是“成长”,处于成长之中的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外界不良诱因的影响,虽然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需以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为基础开展教育矫正工作,只有分别进行矫正才能取得实效。
  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专业化水平
  运用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相应的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等,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共同的心愿。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目前社区矫正力量薄弱,专业化水平不足,建议增加队伍建设方面的规定。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由相关社会组织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的帮扶。
  “‘社区矫正’,顾名思义就是希望充分调动社区力量参与矫正活动,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机构来做这件事情。从国外的实践看,民间团体、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力量的参与、购买社会服务等,一方面可以解决专业机构在人力上的‘短板’,另一方面可以在就业等方面提供信息,还可以为矫正对象提供积极的心理疏导,可以提升矫正的效果。”时延安这样说。
  为了让矫正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草案还对“机构、人员和职责”做出专章规定。时延安认为,这有利于社区矫正法一揽子地解决有关社区矫正的组织、实施和法律保障等问题,法律实施必须要明确相应的职能机构和职责,否则会导致实践中的混乱。
  同时,二审草案稿相对于一审草案稿新增了“法律责任”专章,对矫正对象、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对此,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张荆认为,新增“法律责任”专章是“责任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有利于规范工作人员权力边界和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边界,当然在规范工作人员的权力边界的同时,还应做到责权利的统一,不可不授其权追究其责。
  尊重和保障人权列入社区矫正法草案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社区矫正是在社会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要进一步保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此草案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应当注意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我认为,这是草案的一大亮点。在社区矫正期间,矫正对象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都受到法律保护,并不因为其作为矫正对象而予以随意克减。”时延安表示。
  张荆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多是法院裁定确有悔改表现,进入社区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因此,更需要对其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进行保护,避免“标签化”和社会排斥。这一规定的增加,为他们建立和恢复社会支持系统,使其顺利地融入社会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同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草案还作出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席小华认为,这有效避免了标签效应,避免给其未来的就学就业带来负面影响,这是对未成年人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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