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城市绿线规划(2018-2030)》批后公示(一)
2019-06-06 19:15   浏览人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滨海县绿地系统规划(2018-2030)》,县城管局组织编制了《滨海县城市绿线规划(2018-2030)》。本规划是实施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法定依据,已于2018年9月经县政府批复实施(滨政复〔2018〕41号),现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一章  规划总则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 号令) 
  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112 号)(2002)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国标 GB 50137-2011) 
  5.《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6.《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线划定技术纲要(试行)>的通知》(苏建园〔2011)24 号〕 
  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8.《公园设计规范》(GB51992-2016) 
  9.《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 
  10.《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苏标发[1995]206 号) 
  11.《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6 号)
  二、规划范围
  滨海县城市绿线规划划定范围即《滨海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所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主城区、港城区两个片区,规划范围约352.6平方千米。
  其中,主城区规划范围由淮滨高速公路——连盐城际铁路——淮河入海水道——通榆运河——套坎河——204国道围合的范围,面积约110.4平方千米。港城区包括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区、新滩经济区、港区、港城四部分,由临海高等级公路——327省道——通港路——海河路——滨海县界围合的范围,面积约242.2平方千米。
  三、规划期限
  规划近期至2020年;规划远期至2030年。
  四、规划目标
  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人文景观,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切实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规划对各类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的范围进行界定,并确定严格而科学合理的绿化监督管理措施,从而推动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工作有序进行,为形成合理、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布局提供有效保障。
  五、规划原则
  1.科学性原则 
  以改善和维护良好城市生态环境为目标,运用城市生态理论与景观学理论,系统工程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科学划定绿线,确保城市绿地系统布局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2.合理性原则 
  城市绿地尤其是城市公园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个门类。在城市绿地的用地选择上、布局配置上、规模指标上,都必须以客观条件为基础,以科学分析为依据,尽量避免主观随意性。 
  3.前瞻性原则 
  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城市绿地的建设水平普遍较低,基础较差,这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限制因素之一。但城市绿线规划不能过分迁就现状,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从城市发展的需求出发,提出长远发展目标,通过规划控制,逐步予以实现。 
  4.可操作性原则 
  城市绿线规划成果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之一,必须与城市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细致对接,使其具备较强的实用性。
  第二章  规划控制
  一、总量控制
  本次城市绿线划定依据《滨海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6-2030)》,结合各城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托主城区“一环五脉多园”、港城区“一带四轴多点均衡”的绿地系统结构,对主城区、港城区各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进行系统布局,对绿地总量进行控制。
  规划到2030年,主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大于13平方米,绿地率大于41%,绿化覆盖率大于44%;港城区人均公园绿地大于17平方米,绿地率大于33%,绿化覆盖率大于38%。
  二、使用控制
  绿地编号按照绿地分类以及分区将现状、规划绿地编号、登记、造册。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绿地编号方式结合绿地分类以及绿地所位于的城市分区控制单位格进行。
  绿地编号方式为:分类代码——城市名称——片区代码——编号
  三、控制类别
  1.建筑密度与绿地率控制
  各类公园绿地应参照《公园规划设计规范》依规模设置常规配套设施,其中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和停车场。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表(见附件一)
  2.建筑建造控制
  根据绿地类别、功能以及所处的城市区位,对建筑限高及建筑风格进行限定。
  公园绿地中建筑类型以配套服务设施建筑和休息、赏景型景观建筑为主,其中,大型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可结合公园经营需要设置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层数原则上以两层为主,部分公园绿地可根据特殊功能要求放宽至三层。
  建筑风格可按现代型、传统型以及现代与传统结合型进行总体分类。
  3.绿化建设控制
  绿化建设控制一览表(见附件二)
  第三章  绿线规划
  一、公园绿地
  1.主城区
  至规划期末,主城区公园绿地达到560.10公顷,人均公园绿地达到13.34平方米/人。
  2.港城区
  至规划期末,港城区公园绿地达138.66公顷,人均公园绿地达17.33平方米/人。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的绿线划定是确保城市大型绿色节点得以有效控制的前提,必须严格控制其界线和规模,提出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地建设要求。
  现状保留社区公园应进行严格的保护性控制,杜绝侵占社区绿地的行为,因特殊需要在现状社区公园中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上设施的,应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的社区公园,应重点控制其在相应城市片区单元格内的总量,其具体位置及边界则可根据具体的建设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游园是除上述各种公园绿地以外,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或形状多样,方便居民就近进入,具有一定游憩功能。游园的布局应满足绿地服务半径要求,其绿线划定应明确绿地的界线和规模。因特殊情况需要对现状街旁绿地进行调整,或因城市发展需要对规划街旁绿地进行调整的,应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原则上应确保其在相应城市片区单元格内的总量。
  二、防护绿地规划
  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设置防护绿地,设置城市防护林、工业区、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隔离带,以及保护水源、保持水土、防护城市公用设施,形成健全的城市防护绿地体系,落实养护管理措施。
  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路、铁路防护林带
  沿城市高速公路、铁路规划红线外两侧防护绿带宽度各50-100米,一级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防护绿带宽度各20-50米。
  2.水系防护林带
  城市主要水系两岸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15米,城市水源地水源涵养林宽度不少于100米,防护绿化必须符合河道通航、防洪、泄洪要求。
  3.高压走廊防护绿带
  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110KV高压走廊下控制15米以上防护绿带,220KV 高压走廊下控制30米以上防护绿带。
  4.市政设施周围防护绿地
  污水厂周围控制30米防护绿地,水厂周围控制30米防护绿地。变电所周围控制30米防护绿地。
  5.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的防护林带
  有污染工业与居住区之间设置30米以上防护绿带。具有卫生防护功能的绿地植被选择需以抗性强、滞尘、净化空气能力的乡土树种为佳,从而减少工业企业污染,有效保护城市环境。
  至规划期末,主城区共有防护绿地222.00公顷,港城区防护绿地162.90公顷。
  三、广场用地
  广场用地是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其绿线划定应明确绿地的界线和规模。
  四、附属绿地规划
  由于该类绿化用地分布离散,不成体系,且数量众多,因此该类绿地绿线的划定存在较大难度,规划主要对不同类型的附属绿地进行内部比例的总体控制。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按规划要求指标建设配套附属绿地,原有单位要做到见缝插绿,努力增加绿地面积,提高环境绿化质量。沿街单位要求结合城市景观建设,沿街布置绿化,建通透围墙,使内外绿化交相辉映,增加绿色城市街景。80%以上单位绿化达到《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其中近5年新、扩、改建工程95%达标,50%以上单位绿化达到园林式单位标准。属于旧城区单位绿地率可降低5个百分点。
  1.居住区绿地
  居住区绿地率上控制:一类居住区,不低于40%;二类居住区,不低于35%。同时,按照新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绿地率不低于25%,园林式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40%的标准进行控制,同时保证园林式居住小区占全市比例不小于60%。
  组团绿地不少于0.5平方米/人,最小规模应大于0.04公顷。
  新建居住区内配套公建设施所属绿地(包括居住区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商店、医院等专用绿地)的绿地率应大于35%,旧城改造区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2.工业绿地
  工业用地的绿地率平均不低于12%。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0%。
  3.公共设施绿地
  新区建设的单位绿地率总体上不低于30%,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比新区建设的单位绿化率定额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
  机关、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公共文化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教育、科研35%;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不低于40%,公共文化设施、体育不低于35%。
  绿地确实难以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要积极采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方式,同时注重普遍绿化,见缝插绿,扩大绿化覆盖率,以弥补绿地的不足,使单位绿化覆盖率仍然能达到35%以上。
  4.其他附属绿地
  供水、供热、供电、燃气、环卫、施工与维修、殡葬、消防及防洪等市政设施及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供水厂绿地率考虑不低于50%。
  园林式单位绿地率达到40%,环境优美。
  对外交通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30%,特殊用地内的绿地率不低于30%。
  5.道路附属绿地
  新建、扩建道路在道路断面设计时按《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要求留有足够的分车绿带。
  其它道路在原有基础上更新、补齐行道树,并适当配置花灌木,加强绿化建设,使城区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100%。
  重点路段美化与道路普遍绿化相结合,对城市绿化景观起重要作用的城市主干道及景观、区位较重要的次干道(市区中心地带,滨江道路等)规划为不同类型的景观路。其中: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大于40%的城市道路。
  绿化景观路——其他对城市绿化景观起重要作用,绿地率大于30%的城市主、次干道。
  林荫大道——绿地率大于25%但不足30%并穿越城市居住区的城市主、次干道。
  生态景观路——穿越工业区或分隔工业区与居住区的城市主干道。
  其余规划为一般绿化道路。
  对现状未种行道树,又因地下管线等原因无法补种的道路,可置独立式花架,植攀援植物或摆挂花增加绿化效果,也可因地制宜发展垂直绿化。
  停车场采用软硬铺地相结合,在嵌草铺装的基础上上层种植遮荫树种,规划绿地率要求30%以上。
  位于快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以草坪和宿根花卉为主,适当配以小型花灌木。位于快、慢车道之间的分车带,宽度以2米以下或有地下管网的,以草坪和宿根花卉为主;宽度在2-4米且无地下管网的,可采用灌草结合的方式,做灵活多样的大色块规划设计;宽度为4米以上且无地下管网的,除灌草结合外,还可配以小型花木。
  市区干道绿化面积占城区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平均不低于30%。其中: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五、其他绿地
  其他绿地根据所属类型,参照相应标准进行管理。
  第四章  绿线管理实施措施
  一、绿线管理要则
  1.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开发。
  2.在控制线内,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损毁绿化设施、砍伐绿化植物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求当地居民、人民团体的意见,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方可实施。
  3.在控制线内移植树木,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属生产绿地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应保证生产绿地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4.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5.城市绿线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及其构筑物应限期予以拆除。 
  6.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树木抚育更新,绿地改造、扩建的,应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改造、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要按照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否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手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9.在城市绿线内的现有房屋不得参加房改或出售,房产、房改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房改等有关手续。对在控制区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迁出确有困难的,应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10.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11.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倾倒废弃物;(2)攀折、损毁植物;(3)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4)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5)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二、绿线管理实施措施
  城市绿线规划的实施需要完善的实施机制,走法制化、民主化、公开化的道路,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落实城市绿化建设资金,理顺绿化管理体制。
  1.城市绿线划定的实施需要健全法律制约机制 
  通过法律制定使规划与管理多系统协作化,一方面建立覆盖全县的详尽的绿线规划图则、文本以及城市规划信息系统网络;另一方面,以图则管理为主要方式,保证较好的整体关系,同时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全面、综合、动态、高效地调节和控制城市绿地建设。通过法律制定使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法定化,配合经济、行政、教育、宣传等方面的辅助措施,从发布信息、介绍成果,到听取意见、修正方案,最终集思广益、共同决策,保证规划的民主性与合法性。通过法律制定使规划修改和调整规范化,一方面既维护既定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一方面也保留既定规划的申诉权,保障规划有一定的灵活性。
  2.城市绿线划定的实施需要落实资金投入机制 
  保证绿地建设资金的主渠道——政府投入,并进行分级投资,县级投资用于全县性大型绿地建设、县级公园、街旁绿地等建设。 
  地区综合开发或批租应将绿地建设纳入开发范围,政府批租收入应按比例投入绿化设施的建设。要严格控制规划绿地的损失,避免降低环境质量和城市整体素质的现象发生。 
  交通干线绿带、主要城市干道绿带和大型绿地的开发建设应列入重点项目,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除政府拨款外,在征地、建设经营中可反馈县属各项税费,作为国有资产的投入份额,以保证绿地建成后的稳定性。 
  污染企业和工业区外的防护林,应由污染企业或工业区承担,环保部门用于污染治理款项返还一定比例,用于隔离林带建设。人防经费亦应规定比例,作为旧区防灾绿化空间的投入。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鼓励社会法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投资、捐资、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建立多元化的、稳定的城市绿化建设筹资机制,拓宽资金渠道,加快城市绿化建设。
  3.城市绿线规划的实施需要理顺规划管理体制
  理顺园林绿化管理体制,形成部门统一、城乡一体的管理机构,以克服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避免由此带来的规划、建设、管理上的缺位和资源的浪费。 
  实行“政企分开”“管养分离”,深化园林绿化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增强发展活力,在城市绿地建设和绿地养护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大力发展园林旅游业、园林绿化工程业及相关产业,减负增效,促进绿化事业发展。积极探索绿化、绿线实施形式的多样化,走出一条体制创新、加快绿化事业发展的新路子。
  附件一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表
陆地面积
A1
(hm²)
用地类型 公园类型
综合
公园
专类公园 社区公园 带状
公园
街旁
绿地
动物园 植物园 其他专类
公园
居住区
公园
小区
游园
A1<2 绿化 - - >65 >65 - >65 >65 >65
管理建筑 - - <1.0 <1.0 - <0.5 <0.5 -
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 - - <7.0 <5.0 - <2.5 <2.5 <1.0
园路及铺装场地 - - 15~25 15~25 - 15~30 15~30 15~30
2≤A1﹤5 绿化 - >65 >70 >65 >75 >65 >65 >65
管理建筑 - <2.0 <1.0 <1.0 <0.5 <0.5 <0.5 <0.5
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 - <12.0 <7.0 <5.0 <2.5 <2.5 <2.5 <1.0
园路及铺装场地 - 10~20 10~20 10~25 10~20 15~30 15~30 15~30
5≤A1<10 绿化 >65 >65 >70 >65 - - >70 >70
管理建筑 <1.5 <1.0 <1.0 <1.0 - - <0.5 <0.3
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 <5.5 <14.0 <5.0 <4.0 - - <1.5 <1.3
园路及铺装场地 10~25 10~20 10~20 10~25 - - 10~25 10~25
10≤A1<20 绿化 >70 >65 >75 >70 - - >70 -
管理建筑 <1.5 <1.0 <1.0 <0.5 - - <0.5 -
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 <4.5 <14.0 <4.0 <3.5 - - <1.5 -
园路及铺装场地 10~25 10~20 10~20 10~20 - - 10~25 -
20≤A1<50 绿化 >70 >65 >75 >70 - - >70 -
管理建筑 <1.0 <1.5 <0.5 <0.5 - - <0.5 -
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 <4.0 <12.5 <3.5 <2.5 - - <1.5 -
园路及铺装场地 10~22 10~20 10~20 10~20 - - 10~25 -
50≤A1<100 绿化 >75 >70 >80 >75 - - - -
管理建筑 <1.0 <1.5 <0.5 <0.5 - - - -
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 <3.0 <11.5 <2.5 <1.5 - - - -
园路及铺装场地 8~18 5~15 5~15 8~18 - - - -
100≤A1<300 绿化 >80 >70 >80 >75 - - - -
管理建筑 <0.5 <1.0 <0.5 <0.5 - - - -
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 <2.0 <10.0 <2.5 <1.5 - - - -
园路及铺装场地 5~18 5~15 5~16 5~17 - - - -
A1≥300 绿化 >80 >75 >80 >80 - - - -
管理建筑 <0.5 <1.0 <0.5 <0.5 - - - -
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 <1.0 <9.0 <2.0 <1.0 - - - -
园路及铺装场地 5~15 5~15 5~15 5~15 - - - -

  附件二
  绿化建设控制一览表
绿地类型 具体控制指标要求
公园绿地 综合公园 1)面积小于5公顷的,植物物种不低于100种;
2)面积5-10公顷的,植物物种不低于150种;
3)面积10-20公顷的,植物种类不低于200种;
4)面积20-50公顷的,植物种类不低于250种;
5)面积大于50公顷的,植物种类不低于300种。
居住区公园 1)小区游园植物物种不低于50种;居住区公园植物物种不低于75种;
2)面积大于1公顷以上的社区公园,植物种类不低于100种;
3)面积大于2公顷以上的,植物种类不低于120种。
专类公园 1)面积小于5公顷的,植物物种不低于100种;
2)面积5-10公顷的,植物物种不低于150种;
3)面积10-20公顷的,植物种类不低于200种;
4)面积20-50公顷的,植物种类不低于250种;
5)面积大于50公顷的,植物种类不低于300种。其中,植物园要求植物种类不低于350种。
带状公园 1)面积小于5公顷的,植物物种不低于50种;
2)面积5-10公顷的,植物物种不低于100种;
3)面积10-20公顷的,植物种类不低于150种;
4)面积20-50公顷的,植物种类不低于200种;面积大于50公顷的,植物种类不低于250种。
街旁绿地 1)面积0.5公顷以下的,植物物种不低于30种;
2)面积1公顷以上的,植物物种不低于75种;
3)面积2公顷以上的,植物物种不低于150种。
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以卫生、隔离、安全和生态防护为主体功能,在树种选择上对植物抗逆性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植物种类数量受到一定限制。规划中应在满足安全防护的基础上尽可能丰富植物种类,原则上该类绿地植物种类应不低于30种。
附属绿地 1)附属绿地由于单位性质的差别,绿地功能的差异较大。
2)面积0.5公顷以下的,植物物种不低于30种;
3)面积1公顷以上的,植物物种不低于50种;
4)面积2公顷以上的,植物物种不低于75种;面积5公顷以上的,植物种类不低于100种。
其他绿地 其他绿地一般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等规模较大的生态绿地,原则上该类绿地植物物种种类应不低于30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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