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莫走“捷径” 找人代考触刑
2018-11-14 07:07   浏览人次:

  孙某某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因觉得自己数学不好,便找他人帮忙代替自己参加数学考试,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结果“摊上事”了。
  2017年10月28日下午,孙某某将准考证、身份证交给女儿杨某某(未满16周岁),并将杨某某送至滨海县第一初级中学考点代替自己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数学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考场工作人员核对杨某某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发现并非孙某某本人。经教育部门核查,杨某某承认代替母亲孙某某参加考试,孙某某主动到教育部门承认让女儿杨某某代替自己考试的事实,母女俩都写下情况说明承认错误,并打电话报警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14日,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14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免于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行为入刑并正式实施后,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成人高考替考入刑案。

县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杨左成
  考试公平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平。“替考”是一种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替考”行为侵犯了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到刑法之中。本案中,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成人高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某犯罪后悔罪、认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依法免除刑事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代替考试是违法行为,欲参加各类考试的人不要以身试法。要想考出好成绩,自己就要平时多下功夫,千万不要走代替考试这个“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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