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以下简称《“两禁止”决定》)在有关胎儿性别鉴定的超声技术和染色体检测设备与技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孕情检查、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与使用以及报告和通报等方面建立了10项管理制度:一是超声技术和染色体检测设备与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包括操作人员的资格认定、操作人员的操作规范、技术和设备的具体使用和管理等制度;二是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专家集体审核制度;三是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的审批制度;四是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审批制度;五是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六是妊娠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登记和证明查验制度;七是接生登记制度;八是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购进、使用登记、保管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的确定等制度;九是信息统计和报告、通报制度,包括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机构的通报、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实施机构的医学诊断意见书的出具通报、实施紧急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通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的半年统计报告和通报、新生儿数量和性别比情况的半年统计和通报、新生儿死亡登记和通报等制度;十是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机构非法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等。
《“两禁止”决定》对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物和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机构,作出哪些义务性和禁止性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人工终止妊娠药物和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三是在相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识。四是禁止利用超声诊断或者染色体检测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五是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到哪些机构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鉴定机构应承担什么义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患有遗传性疾病,怀疑胎儿可能患有遗传性疾病的,才可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到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实施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负有4项义务:一是由3名以上专家对是否实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进行集体审核;二是对经集体审核需要实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三是根据诊断,对确需终止妊娠的,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四是通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凭由相应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可以人工终止妊娠:一是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是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是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下去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此种情形需要紧急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及时实施手术,并在手术后10日内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选择性别施行人工终止妊娠,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两禁止”决定》规定了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应的证明方可进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规定。
《“两禁止”决定》对医疗、保健机构在接生和新生儿死亡方面有哪些规定?
《“两禁止”决定》规定了开展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接生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一次新生儿总数和性别比情况。
为了防止当事人溺弃、残害女婴,《“两禁止”决定》还专门规定了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于出证后30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在新生儿死亡后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以核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30日内通报其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两禁止”决定》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两禁止”决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以下一些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责任:一是违法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违法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四是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五是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未查验、登记和保存有关医学诊断书或者证明,以及作虚假手术记录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是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从不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七是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未为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