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知识问答
2014-09-09 17:21 浏览人次:
问:根据规定,哪些单位需要安置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单位如何安置残疾人就业呢?
答: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推荐的失业残疾人中招收(聘用),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用)符合法定年龄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失业残疾人。单位录用残疾职工后,应依法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时间?
答:2014年6月至10月。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地点?联系电话?
答:滨海县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科( 滨海县民政局二楼)
联系电话:84220252
问:单位年审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1.用人单位填报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一式两份);
2.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制登记手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报告书》或《劳动统计年报基层表》;
3.2013年12月份所有从业人员(含残疾人员)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和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4.对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还需审核如下材料:
(1)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问:保障金征缴标准和计算方法?
答:保障金征缴标准:(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上年度末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我县仍采用2012年度网上执行标准27192元)=应缴纳保障金。
问:在奖惩方面有哪些具体的措施?
答: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就业的单位,由县残联按照《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苏残发〔2013〕78号)给予补贴和奖励。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县残联对未缴纳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对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将由新闻媒体曝光,直至由县残联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